关于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应急规〔2020〕5号)等规定,结合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实际,现将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
(一)青岛市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下同)应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等内容。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单位针对某一种或某几种类型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作业、重大活动等而制定的方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应当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重点规范事故风险描述、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应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的特点。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及风险辨识评估、应急资源调查结果,适应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需求;
3.有明确的应急组织体系和人员岗位职责,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4.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响应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5.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6.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简明、准确、有效;
7.应与政府、部门、上级单位和本单位的有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概况、风险评估结果、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二、应急预案的评审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或论证应当形成书面评审(纪要)或论证意见(见附件1),并附参加评审或论证的人员名单和签字。
(二)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且不应少于三名。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通过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三、应急预案的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通过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四、应急预案的备案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施工企业注册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市内三区的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应到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备案。
(二)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见附件2);
2.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
3.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电子文档。
(三)生产经营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1个月内完成应急预案备案。
(四)受理备案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五、应急预案的实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注重对基层一线的宣传教育,使员工了解、掌握自身所涉及应急预案的核心内容。强化对应急预案涉及人员特别是指挥机构、各工作组成员、救援队伍等的培训,使其熟悉各自职责、信息报送程序、所在岗位应急措施等关键要素,科学有序有效应对事故灾难。明确员工进场“三级安全教育”和全员安全培训中应急预案培训要求,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应急处置卡应当发至操作岗位从业人员,做到一人一卡。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广泛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达到提升预案实效、普及应急知识、完善应急准备的目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年度计划,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三)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订意见。
演练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五)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应急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化预案中相关内容需要重新确认的;
7.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七)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通知要求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六、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
(一)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列入安全监管范围,将应急预案编制、培训、演练、实施、备案等内容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通过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应急预案工作。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评审(论证)及演练,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导致事故发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的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一并报告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1.应急预案评审(论证)意见表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统计表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7日